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節約集約利用能源,促進供熱行業發展,根據《山東省供熱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意見。
一、抓好供熱基礎建設,進一步提高供熱配套保障能力
(一)抓好供熱規劃修編工作。各區縣要依據城市、縣城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能源結構調整,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修編成果,由市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參與論證,通過后依法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供熱專項規劃要對既有住宅小區補建供熱設施做出統籌謀劃,并應逐步將供熱設施向農村社區延伸,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要求,預留熱源、熱力站、供熱管網等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預留用地用途。
(二)抓好供熱管網建設改造。各區縣要結合熱源和管網建設規劃布局,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做好供熱管網建設,實現供熱熱源的安全、科學、高效輸送;要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適度超前,在供熱能力方面預留相應余地;要制定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相關政策要求積極推進。
(三)抓好供熱熱源統籌平衡利用。各區縣要根據城市發展和供熱需求,認真做好熱源供需平衡工作,進一步提高城市建設和房產開發項目的供熱配套保障能力;熱源建設要注重發揮大型熱電聯產企業的骨干作用,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首先考慮接入城市供熱管網實行集中供熱;要優化能源結構,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利用,嚴格控制碳排放。
(四)抓好可再生能源供暖推廣利用。各區縣新規劃建設區域、現有供熱管網未覆蓋區域等有能源多聯供系統需求的新建建筑,可因地制宜利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生物質能、地熱能、太陽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滿足用戶用能需求;選用空氣源熱泵、地源熱泵等能源多聯供系統可同步供應熱水的,可不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能源多聯供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二、強化管理措施,不斷提高供熱服務水平
(一)實行供熱調試和調整制度。每年11月8日至14日為供熱調試期。從11月8日開始,各供熱企業要啟動設備進行熱態調試,認真調節管網熱平衡,及時處理故障點、不熱點、過熱點,保障所屬供熱設備及管網達到全面、穩定運行標準,確保11月14日24時用戶室溫達到合格標準。要嚴格執行正式供暖期限,任何供熱企業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前結束供熱。各區縣可以根據天氣變化,作出延長采暖期的決定,并按相關規定執行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政策。
(二)實行供用熱合同管理制度。供熱企業與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供熱質量、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等事項。對符合《山東省供熱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三個條件,總用熱率30%(含)以上的建成小區,單元供熱系統分區用熱率70%(含)以上的,采暖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總用熱率30%(含)以上的建成小區,單元供熱系統分區用熱率30%(含)以上、70%以下的,雙方按協議中約定的溫度執行;總用熱率30%(含)以上的建成小區,單元供熱系統分區用熱率達不到30%的,由供熱企業決定是否供熱,如進行供熱,執行雙方協議約定的供熱溫度。
(三)加強集中供熱管網接入管理。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申請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應當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既有民用建筑接入集中供熱管網應當進行節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既有民用建筑申請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后,與供熱企業依法簽訂供用熱協議,雙方權利義務責任、配套建設等相關問題明確的,供熱企業應當將其接入集中供熱管網。
(四)落實溫度不達標退費制度。采暖期供熱開始后,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和責任。按面積收取采暖費的,確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按下列標準退還采暖費:室溫在16℃(含)~18℃(不含)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20%;室溫在12℃(含)~16℃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50%;室溫低于12℃的,退還不合格天數采暖費的100%。在采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要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在采暖期內,因供熱企業原因未供暖的,供熱企業應當退還實際未供暖天數全部采暖費。因用戶未經供熱企業同意,擅自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換熱裝置,改動供熱管道、安裝管道泵、增設散熱器等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造成溫度不達標的,不予退費。
三、加強行業監管,進一步規范供熱經營建設行為
(一)加強供熱經營許可管理。供熱企業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對于申請供熱經營許可的單位,相關行政審批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要求,把好市場準入關。對已取得供熱經營許可的單位,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嚴格管理,督導供熱企業依法經營,保障用戶用熱權益。
(二)加強開發建設項目用熱管理。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需要接入集中供熱管網的,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參與規劃設計方案聯合審查,并對建設單位編制的規劃設計方案提出意見,明確供熱分項設計技術要求。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對配套基礎設施的技術要求、建設標準、質量管控、移交事項等予以明確。
(三)加強供熱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各區縣要切實履行供熱工程監管職責,進一步理順供熱工程建設程序,實現供熱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管。供熱工程開工前,應當向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線管理部門查詢有關地下管線情況,并根據有關要求確定施工方案。供熱工程竣工后,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各區縣要加大供熱工程建設監管力度,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維護供熱工程建設秩序。
(四)加強供熱經營區域管理。供熱經營區域是各級供熱主管部門實施供熱特許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調整供熱經營區域。供熱企業對供熱管網進行建設、改造、調整,不得超出供熱經營區域。供熱企業在其供熱區域內的熱負荷與供熱能力不適應時,由其所在區縣予以適當調整。各類開發區、新建城區、城鄉結合部、舊村改造等新形成的供熱區域,由各區縣依法確定供熱經營企業??缧姓^域的供熱區域調整,由市供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序予以確定。對擅自從事供熱經營的,按《山東省供熱條例》《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四、優化管理機制,不斷提升供熱管理規范化水平
(一)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區縣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供熱的規劃建設、用戶服務、安全生產及特許經營評估等具體管理工作,不斷提升所屬區域供熱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水平,確保供熱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供熱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調度和監督。
(二)推進供熱一體化經營管理模式。各區縣要督導各供熱企業推進熱源、管網、換熱站一體化經營管理,切實加大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換熱站等供熱經營設施的移交工作力度。尚未移交的社會換熱站,其直接運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山東省供熱條例》,按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安全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對所屬管網、設備等供熱設施的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
(三)加大供熱經營服務考核力度。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供熱企業的考核工作,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山東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熱能耗和服務質量考核評估辦法,建立健全供熱服務考核監督機制,加快推進供熱智能客服平臺信息化建設,實現熱源、熱網、換熱站、用戶等供熱運行數據和服務數據信息的實時掌控、實時監測,切實加強對供熱生產經營服務質量的監管。強化與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的協調溝通,提高辦理工作質效;將供熱服務管理水平與供暖補貼資金掛鉤,把績效評價結果及投訴量、滿意率等要素作為調整補貼份額的重要依據;出現大規模集中投訴或者形成集體性信訪和嚴重輿情的,未能積極主動消除社會影響的,按規定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五、明確目標責任,確保供熱安全平穩高效運行
(一)加強安全運行和事故應急管理。各供熱企業要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管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定期檢查、維護供熱經營設施,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證供熱經營設施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運行;認真抓好冬季供熱期間的保暖保供工作,嚴禁違章指揮和違規操作,堅決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供熱企業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要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等部門。對影響搶修的其他設施,應當采取合理的應急處置和必要的現場防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各區縣供熱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屬地責任,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加大違規違法行為執法檢查力度,確保供熱安全穩定運行。
(二)加快供熱系統技術改造。各區縣要按照“因地制宜、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先易后難、整體推進”的原則,以降低供熱損耗和提高廢熱、廢水、廢汽利用率為目標,積極推進供熱系統節能技術改造;充分回收利用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熱、廢水、廢氣等低品位能源;積極探索污水源、垃圾焚燒等其他形式可再生能源的統籌利用;在換熱首站采用汽輪機拖動技術替代電動泵,對適宜改造的供熱站點逐步實行改造并實現無人值守;優化供熱系統運行,調節水力平衡,提高供熱效率?! ?/span>
本意見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本意見施行前,相關工作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